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與時俱進完善紀律規范,與2018年《條例》相比,新增16條,修改76條,進一步扎緊織密制度籠子,為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提供了重要遵循。針對《條例》新增或修改的部分重點條文,參與《條例》修訂工作的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同志從修改背景、理解執行等方面進行了權威解讀。本專欄對相關解讀進行收錄,幫助大家深入學習理解、貫徹執行好《條例》。
在鄉村振興領域侵害群眾利益
【條文】
第一百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超標準、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
(二)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
(三)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
(四)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五)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
在鄉村振興領域有上述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解讀】
《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充實規定,在鄉村振興領域有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2021年,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脫貧攻堅總結表彰大會上宣布,我國脫貧攻堅戰取得了全面勝利,標志著我們黨在團結帶領人民創造美好生活、實現共同富裕的道路上邁出了堅實的一大步。我們從脫貧攻堅轉入推進鄉村全面振興,但必須清醒認識到,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最艱巨最繁重的任務仍然在農村,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深度、廣度、難度都不亞于脫貧攻堅,必須堅持脫貧摘帽不摘責任、不摘政策、不摘幫扶、不摘監管,始終在推進鄉村全面振興中維護好發展好群眾切身利益。《條例》作出上述規定,彰顯了在推進鄉村全面振興工作中對黨組織和黨員的更高標準和更嚴要求,從而督促相關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繼續把責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做好鄉村全面振興各項工作,特別是要切實防范和糾正在鄉村振興領域侵害群眾利益的行為。
“新官不理舊賬”
【條文】
第一百三十條 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于管理,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領導干部對于到任前已經存在且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問題,消極回避、推卸責任,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解讀】
《條例》第一百三十條第二款規定,“黨員領導干部對于到任前已經存在且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問題,消極回避、推卸責任,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要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這里所規定的相關情形是對“新官不理舊賬”的法規化表述。“新官不理舊賬”是個形象的說法,表面看起來是“舊賬”,實際上接手它、解決它本身就是新任領導干部的職責。新上任的領導干部,不僅要接過權力,更要接下責任,一任接著一任干,以事不避難的態度解決“舊賬”、及時止損。但在實踐中,仍有領導干部以班子換屆、崗位調整為借口,對一些歷史欠賬、“半拉子工程”、遺留問題,選擇視而不見、久拖不決,這本質上是回避矛盾、不負責任,沒有切實踐行正確的權力觀、政績觀、事業觀。在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主題教育中,提出需要解決6個方面突出問題,其中“擔當作為方面”就包括缺乏擔責意識、遇事明哲保身、不敢動真碰硬等表現,直指“新官不理舊賬”行為的要害。黨員領導干部要深刻領會黨中央在《條例》中專門增寫這一款規定的深刻用意,提高認識、切實履責,將解決以往矛盾問題轉變為未來發展動力,在解決“舊賬”中建立“新功”。
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條文】
第一百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熱衷于搞輿論造勢、浮在表面;
(二)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不見諸行動;
(三)脫離實際,不作深入調查研究,搞隨意決策、機械執行;
(四)違反精文減會有關規定搞文山會海;
(五)在督查檢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層層加碼、過度留痕,增加基層工作負擔;
(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
【解讀】
《條例》第一百三十二條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違紀情形中新增三項規定,包括“脫離實際,不作深入調查研究,搞隨意決策、機械執行”“違反精文減會有關規定搞文山會海”“在督查檢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層層加碼、過度留痕,增加基層工作負擔”。這些都是當前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比較典型的行為表現,在調研中黨員群眾反映強烈。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黨嚴格抓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落實,持續糾治“四風”,把糾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取得明顯成效。黨的二十大進一步強調,“鍥而不舍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持續深化糾治‘四風’,重點糾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是黨內的一個頑瘴痼疾,是實現新時代新征程黨的使命任務的大敵,具有頑固性和反復性。比如,有的搞“拍腦袋”決策,“一刀切式”落實;有的像打造旅游線路一樣打造“經典調研線路”,習慣于搞“作秀式”“盆景式”“蜻蜓點水式”調研;有的督查檢查考核名目繁多、頻率過高、多頭重復、過度留痕,大搞“指尖上的形式主義”;有的在三令五申之下仍然搞文山會海,等等。《條例》對此作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廣大黨員、干部要充分認識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危害,自覺摒棄和抵制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堅決糾治黨員、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動真碰硬、務求實效。
統計造假
【條文】
第一百三十九條 進行統計造假,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統計造假失察,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解讀】
《條例》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條,明確對進行統計造假以及對統計造假失察行為的處分規定。這一規定是針對執紀監督中發現的典型違紀現象。比如,有的地方黨委、政府負責同志不顧發展實際,為了虛增GDP數值,通過召開黨委常委會和經濟調度會等方式,強令、授意、指使部門、基層或者統計調查對象編造虛假統計資料;有的地方統計部門膽大妄為、肆意篡改,造成統計數據嚴重失實;有的負有統計數據審核職責的領導干部,把關不嚴、失管失察,對統計數據失實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這些統計造假行為涉及人員多、行為鏈條長,嚴重敗壞黨風政風,透支黨和政府公信力,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與黨的建設的基本要求格格不入,與中國式現代化的本質要求背道而馳。習近平總書記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行為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強調要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黨中央先后印發《關于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工作規定》等制度文件,并部署開展統計造假屢禁難絕專項治理行動。《條例》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要求,銜接上述規定,總結實踐經驗,新增對統計造假行為的處分規定,凸顯了治理統計造假,不僅要執行好國家法律法規,還要充分發揮黨規黨紀的剛性約束、引領帶動作用。
違背公序良俗、在網絡空間有不當言行
【條文】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網絡空間有不當言行,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解讀】
互聯網時代,黨員在全社會發揮先鋒模范作用,不僅體現在線下,同樣體現在線上,這也是堅持對黨員進行全周期管理的與時俱進的要求。近年來,黨員不當網絡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事件時有發生。比如,有的在微信群轉發不雅圖片、視頻,成為“熱點新聞”;有的公開發布崇洋媚外、炫富斗闊、鋪張浪費等網絡信息,引發輿論炒作,等等。如果對黨員的相關網絡行為不加以紀律約束,會帶來不良示范效應甚至引發負面網絡輿情,嚴重損害黨的形象和黨群干群關系。《條例》適應形勢發展,回應現實需求,在第一百五十三條增寫對違背公序良俗、在網絡空間有不當言行的處分規定,切實規范約束黨員網絡言行,促進黨員時時刻刻嚴格要求自己,做到網上、線下一個樣。當然,虛擬空間與實體空間只是場景不同,相關行為表現的性質是一樣的,違反《條例》規定的“六項紀律”的不少行為,都有可能在網上發生。比如,在網上發布、傳播涉政有害言論的,屬于違反政治紀律;網上違規收送電子紅包的,屬于違反廉潔紀律,等等,要分別適用相關紀律中的對應條款予以處分。
(陜西黨建網)
(責編:李璐 審核:蜀秦 簽發:呂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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