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條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本條是關于違規操辦婚喪喜慶事宜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婚喪喜慶事宜本是日常生活中的人之常情,但有些黨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了較為惡劣的影響,不但影響正常工作,甚至有的還成為借機斂財的手段。為嚴格制止這類行為,也是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要求,作出本條規定。
婚喪喜慶事宜,包括生兒育女、結婚嫁娶、悼亡發喪、落成開業、慶祝生日、升學慶賀、喬遷新居、慶典賀禮等各類喜事、喪事。
違規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是否造成不良影響,需要綜合當地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風俗習慣、當時當地情況條件、群眾反映等因素進行分析判斷。
“借機斂財”是將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作為一種手段,通過直接邀請或者授意、暗示、默許他人邀請管理和服務對象等方式,達到斂取錢財的目的。
“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主要是指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損公肥私、因私害公。比如,動用公款、公車公物,損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
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屬于正常的習俗,但黨員、干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進行操辦,造成不良影響甚至借機斂財的,則屬于違紀行為。
執紀監督中發現,有的黨員、干部利用職權大操大辦子女婚禮、兒孫周歲宴、子女升學宴等事宜,故意擴散信息,主動邀請管理和服務對象參加;有的化整為零、分批次分地點設宴掩蓋管理和服務對象參加的事實等。這些行為違背了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初衷,腐蝕公權力,破壞了黨員、干部的良好形象。
黨員、干部應堅持文明、節儉、廉潔原則,倡導婚事新辦、喪事簡辦,化風成俗、移風易俗堅決杜絕利用職權大操大辦、違規操辦甚至巧立名目、借機斂財等行為。
(責編:高敏 審核:韓芳 簽發:呂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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