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關于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參保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要求,明晰各方責任,落實依法參保;完善政策措施,鼓勵連續參保;提升服務質量,強化有感參保。
外地戶籍中小學生、學齡前兒童可在常住地參保
進一步放開放寬在常住地、就業地參加基本醫保的戶籍限制。特大城市、超大城市要切實落實持居住證參保政策,推動外地戶籍中小學生、學齡前兒童在常住地參加居民醫保。超大城市要取消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新就業形態人員在就業地參加基本醫保的戶籍限制,做好在就業地參加職工醫保工作。鼓勵大學生在學籍地參加居民醫保,落實參保相關政策,抓好大學生參加居民醫保擴面工作。
推進居民醫保繳費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掛鉤,保持財政補助和個人繳費合理的比例結構。對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符合條件的防止返貧監測對象等困難群眾參保按有關規定給予分類資助。落實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的職工醫保(含生育保險)費政策,并確保與參保職工同等享受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待遇。支持職工醫保個人賬戶用于支付參保人員近親屬參加居民醫保的個人繳費及已參保的近親屬在定點醫藥機構就醫購藥發生的個人自付醫藥費用。適應就業形式多樣化,研究完善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方式。
在鞏固住院待遇水平基礎上,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醫保基金承受能力,穩步提升基本醫保門診保障水平。有條件的地區可將居民醫保年度新增籌資的一定比例用于加強門診保障,并向基層醫療機構傾斜,引導群眾在基層就醫。
建立對居民醫保連續參保人員和零報銷人員的大病保險待遇激勵機制。自2025年起,對斷保人員再參保的,可降低大病保險最高支付限額;對連續參加居民醫保滿4年的參保人員,之后每連續參保1年,可適當提高大病保險最高支付限額。對當年基金零報銷的居民醫保參保人員,次年可提高大病保險最高支付限額。連續參保激勵和零報銷激勵,原則上每次提高限額均不低于1000元,累計提高總額不超過所在統籌地區大病保險原封頂線的20%。居民發生大病報銷并使用獎勵額度后,前期積累的零報銷激勵額度清零。斷保之后再次參保的,連續參保年數重新計算。具體政策標準由各省份根據醫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確定。
自2025年起,除新生兒等特殊群體外,對未在居民醫保集中參保期內參保或未連續參保的人員,設置參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個月;其中,未連續參保的,每多斷保1年,原則上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礎上增加變動待遇等待期1個月,參保人員可通過繳費修復變動待遇等待期,每多繳納1年可減少1個月變動待遇等待期,連續斷繳4年及以上的,修復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變動待遇等待期之和原則上不少于6個月。繳費參照當年參保地的個人繳費標準。等待期具體標準由各省份根據自身情況確定。
建立全民參保數據庫
實現“一人一檔”管理
國家醫保局建立全民參保數據庫,實現“一人一檔”管理,定期將未參保人員信息推送至省級醫保部門。省級醫保部門要及時掌握本地區常住人口、戶籍人口、參保人員、未參保人員等信息,定期更新全民參保數據庫。
每年9月開展基本醫保全民參保集中宣傳活動。廣泛發動各級醫保部門、經辦服務機構、定點醫藥機構、相關政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開展宣傳動員,充分發揮傳統媒體和新媒體作用。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以家庭為單位組織動員參保。
推動落實出生醫學證明、戶口登記、醫保參保、社會保障卡申領等“出生一件事”集成化辦理,簡化手續,優化流程,促進監護人為新生兒在出生當年參保。醫保部門和稅務部門要豐富參保繳費方式,拓展個人繳費及納入醫保結算的醫藥費用查詢渠道,為參保人員提供線上線下多樣化、便捷化的參保繳費等服務。用3年時間逐步統一全國居民醫保集中征繳期。發揮商業銀行、商業保險機構等網點作用,延伸醫保公共服務。
加強定點醫藥機構管理,增強醫藥服務可及性。積極創造條件,將自愿申請且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納入醫保結算范圍,推動實時結算。推進村衛生室合理配備國家集采藥品,方便農村居民就近看病就醫,更好推進分級診療。加強定點醫藥機構監管,加大對欺詐騙保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整治力度,用好醫保基金,減輕群眾醫藥費用負擔。大力推動醫保碼(醫保電子憑證)、社會保障卡(含電子社保卡)、移動支付等數字化醫保服務應用。
強化部門協同。明確各相關部門在參保工作中的主要職責,做好人口信息數據比對、社會保險業務協同聯動、新生兒“出生一件事”服務等工作,動員引導社會力量依法規范參與醫療救助,推動基本醫保與商業保險協同發展,推進信息共享。
《指導意見》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綜合評價,保障資金支持,確保各項措施平穩落地。 綜合新華社
(來源:華商網-華商報)
(責編:張優美 審核:蜀秦 簽發:呂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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